两周前,一个的朋友咨询些关于加盟纠纷的问题,这个朋友曾经咨询过李记的培训业务,经过一番权衡后,最后选择了本地的加盟商。不过做了没多久,就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我相信这样的朋友不在少数,经常在培训或加盟之间徘徊,在门外的他们面对两扇大门经常会做出猜硬币式的选择,当然,硬币经常会有猜错的时候,今天我们就看一个猜错硬币的案例。
这位朋友如何加盟的、装修、开店的这些过程我们就不多说了,今天主要聊的是纠纷,在这里,先梳理下这位朋友说的几个问题,详细的可以看看后面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在文章结尾)。
1.加盟费和管理费收了之后,总部就再也没有派人到店里来过,收钱不办事。
2.总部送来的馅料不仅价格高于市场价,而且经常有缺斤短两的情况发生。
3.这个加盟商本身还具备一些资质问题,至于什么问题,由于当事人有所顾虑,我们暂时还不能提及。
4.当他想拿个着合同想找总部讨个说法的时候,却发现合同中条款完全是有利于对方的,自己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
5.合同中有一条禁止条款更是让他进退两难,这个条款大致意思是说:签了合同后,你只要想做早餐行业,就必须用这个品牌,如果不用这个品牌了,那就禁止再从事这个行业了。
上面的每一个问题,李记在不同平台都被单独的问到过,但是同时发生一个人身上的,还真不多见,这个算得上是总部和加盟商之间纠纷的典型案例了,基本上覆盖了加盟纠纷的大部分常见情况,今天拿出来跟大家分享下,也希望有过类似经历的朋友给些不同的意见和建议,避免更多的朋友重蹈覆辙。
加盟分为委托经营加盟、特许加盟、自愿加盟、供货联盟等四种类型。(这4种类型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以前的文章。)
这位朋友的加盟模式是典型的自愿加盟模式。
这种自愿加盟的模式,经营自主,财务独立,这种模式优势是,加盟商可以获得全部或大多数的利润,而不需与总部分享,没有义务听从总部的指示,换句话说,总部也就没有义务对加盟店进行管理和指导,总部因此可以不负责任,指导随意,现在许多连锁包子品牌都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加盟模式可以帮助总部迅速占领市场,扩大了品牌认知度,但是每个加盟商都是自负盈亏的,除了加盟费和提供部分原材料,双方在经营上的联系并不紧密,总部对加盟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不了解,加盟商对总部的信任度也不是很高。
从本质上讲,这种情况是由加盟模式来决定的,也就是说这个问题是固有矛盾,先天就有的东西,不是后天培养出来的。只要是财务独立的加盟商,总部一般都不会对其经营行为有过多的干涉。不论是在加盟前说的有多听,那也都是促使你早日加盟的手段而已。
所以加盟的时候要睁大眼睛,首先要看清加盟的模式,不要听忽悠,要看本质!
李记认为,如果是经营正常的、有一定经济实力、且口味有一定竞争力的总部,价格应该会比自己打馅要高一些,只有这样,馅料品质才会有保障,这不是替总部说话,也不是为他们的种种行为翻案,试想一下,如果你从加盟商进的馅料比自己做的便宜很多,那样正常吗?
在这个方面,加盟商其实也需要对总部有多一些了解,如果是一个负责任的总部,应该要负责研发、生产、品质控制、冷藏、储存、物流等多个环节,这些势必要耗费相对较多的时间和成本,换句话说,总部在供应馅料方面负担的要远比加盟商想象的要多。
至于缺斤短两的问题,在这就不讨论了,这个问题太低级了,基本可以判断为人品问题,总部要是连这点小钱都坑的话,那这种总部,我看也就没有必要评论了。
在资质方面,就这个问题李记也咨询了一个搞法律的朋友,他认为,加盟属于特许经营关系的一种,特许经营的概念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这里指的就是总部)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这里指的就是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总部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总部和加盟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和加盟商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总部应当在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基本信息资料其中就包括商标的注册、特许使用和诉讼情况。
通俗的讲,也就是说,总部首先要先取得商标、标志、专利等证书,才有资格搞加盟,而且这些基本信息资料是要给加盟商提供的。否则就属于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向总部索要回加盟费并要求赔偿的。
由于当事人不让我们说具体的关于资质的事,在这里李记就从宏观角度来说说资质这个话题。就不细说了。如果有朋友需要了解更详细东西,可以留言或是加微信详聊。
在合同里,加盟商只有义务没有权力,这个属于典型的条款式的合同,也叫霸王合同。现在这种纠纷太多了,不只是包子加盟,各行各业都有类似的情况。什么快递啦,旅游啦,可以说现在的霸王条款是无处不在。
但是有时候想要很清楚的界定霸王条款也并非易事,由于我们没有当事人的合同内容,所以只能说说基本的识别方法。如果各位有兴趣,可以把你们的合同条款发过来,我们一起分析下是不是有霸王条款。
一般来讲,如果一个条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总部拟定,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而加盟商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没有办法去进行磋商的话,它就构成了霸王条款的基本条件。霸王条款一般都是为了减免总部的责任,逃避其应尽的义务,或者扩大总部自己的权利,与此同时也剥夺了加盟商的权利,加重了加盟商的责任,如果遇到这样的合同条款,基本上就可以判断为是霸王条款了。
我国的合同法里明确规定了霸王条款的无效性,如果大家遇到这些条款,直接拿起法律的武器,告他丫的(说到这就来气,这种亏李记也吃过很多次了)。但是话又说回来了,在签合同时,提高法律合同意识才是根本。
《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中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4条: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
所谓行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其经营模式、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商在合同期间直到合同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
这个条款是用来保护总部无形资产的,大多数加盟总部都有这个条款,这个条款在法律上也是被认可的。
但是行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商往后的权益。至于时间的长短需要和总部协商而定,没有标准。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终身不能从事相同行业肯定是不合理的,一般的时间是1-3年,所以加盟商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今天这个文章写的是不是又太长了,能看到这里的都是真爱啊。
得了,不多说了,希望这篇文章对这位朋友能有所帮助,也希望能给打算加盟,或已经走在加盟路上的朋友一些启发。
附:聊天记录(马赛克的部分是应当事人要求,在没有处理完这个事情前,不能透露的内容)